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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应成为信托业的主旋律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0-17


    信托法是在我国确立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信托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意义十分重大。自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监管领导下,信托和信托业的地位逐步获得了社会的认可。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为信托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特别是2005年以来 ,出现了信托服务成为主流金融服务之一的曙光,财政部颁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年金两大重要业务采用了信托的架构,保监会也正在研究以信托方式推进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但是 ,信托法的贯彻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信托法的权威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首先,很多名称不叫"信托"但实质属于"信托"的行为没有按照信托法进行规范。信托法把信托定义为:"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设立信托相应就有了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能享受破产隔离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信托法的保护。现在,我们看到有一种情况,就是通过玩文字游戏,把本质属于"信托"的业务换个名称 ,规避信托法,这实际上是对信托法、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存在法律隐患,也会把我国的金融市场搞混乱。

    其次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但四年过去了,具体的办法还没有制定出来。

    第三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财产登记作出规定 ,因而即使那些在理论上讲需要登记的信托在目前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也依然有效,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就把难题留给法院。第四,信托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迄今还没有出现一例公益信托。第五 ,以信托作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至今处境困难,面临被边缘化的局面。

    遵循金融发展规律

    要改变信托公司处境困难、被边缘化的局面 ,关键是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发展是硬道理。"信托业同样需要发展。信托是一种"国际语言",日益融入世界的中国离不开信托。从国际上看 ,信托历来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世界上三大金融中心------纽约、伦敦、东京,其所在的国家------美国、英国、日本,是信托业最发达的三个国家 ,这不是巧合,而是有内在联系的。信托业应该是我国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创新活力的金融领域,社会也对信托服务存在着巨大的需求,但目前信托业的潜力和活力远未充分发挥。中央现在强调"科学发展观",这对信托业非常适用 ,科学发展应成为信托业的主旋律。信托业首先要发展,把发展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其次发展要讲科学,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研究、解决信托业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

    科学发展要求在信托业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

    信托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本人认为是在信托业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不仅监管机构与信托公司间缺乏共识,而且信托公司之间也缺乏共识。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作为一个行业 ,信托业缺少推动发展的合力。欧阳卫民在其2001年出版的《中国非银行金融业研究》一书中认为:"信托业要是有前途的话,必须解决四个最基本的问题。第一 ,信托公司是资本市场上的机构,还是货币市场上的机构?第二,信托业务是批发业务,还是零售业务?第三,用什么作为信托业特有的金融工具?第四,信托业务开展是定向私募 ,还是公开要约?"这四个问题总结得非常好。但遗憾的是,这些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甚至没有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答案。制约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要不是技术性的问题 ,更多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

    科学发展要求科学监管

    从监管的角度看科学发展 ,首先,应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既要加强监管,加大对挪用信托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又要科学监管,为信托公司健康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其次,应根据信托业务的特点监管信托公司。银行是以经营存贷业务为主、以赚取利差收入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 ,信托则是以信托服务为主、以赚取信托管理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相去甚远,监管的方式也应体现各自不同的特点。

    第三 ,为信托公司指明科学的业务发展方向。从国际上看,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共同信托基金、公司债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私人财富管理等,是主流的信托业务。监管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业务方向引导到这些主流的信托品种上来 ,同时制定相应的业务法规和标准。

    科学发展要求信托公司加强自身建设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科学发展 ,首先,信托公司应提升自身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是源头,现在从银监会到证监会、保监会都十分强调公司治理,这是正确的。中国的公司与国外的公司相比,最大的差距不在别的方面 ,就在公司治理上。

    其次,应强化中台的建设,把中台建设成为公司的控制中心。中台也可以叫作业务保障系统 ,包括法律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托财产保管等内容。

    第三,应明确业务方向。信托公司应将业务方向调整到前面提到的主流信托品种上来 ,这些业务才代表今后的发展方向。现在一些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过渡性质的业务,在能够控制风险而又能带来收入的前提下,做做也无妨,但对其的过渡性质应有清醒的认识 ,不能把战略方向搞错了。

    第四,要在信托公司内部大力倡导和弘扬信托文化。信托受益人的利益高于受托人自身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真心实意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全心全意为受益人服务,是信托公司从董事、监事到管理层到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坚持的基本理念。此外 ,还要有良好的业务组织能力。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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